项目编号:XC25000270
根据《上海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大学货物和服务快速采购实施细则》,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因教学、科研需要,现以上大迅采方式采购陈太公寓跨校区师生用车服务。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需求名称 | 是否需要附件证明 | 需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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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流程及方案 | 是 | 为满足保障住在校外公寓的学生到校学习、科研出行用车,本服务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往返于陈太公寓与上海大学宝山校区的预约班车服务。1、班车路线:陈太公寓↔上海大学宝山校区(途径伟长楼)。2、班车发车地点:陈太公寓、上海大学宝山校区东二门。3、工作日(预估61天)发车时间表:陈太公寓(7:15、9:15、11:15、14:15、17:15)→宝山校区东二门;宝山校区东二门(11:45、14:45、17:45、20:45、21:45)→陈太公寓。4、周六、日、节假日(预估31天)发车时间表:陈太公寓(8:15、11:15、17:15)→宝山校区东二门;宝山校区东二门(12:45、18:45)→陈太公寓。具体天数及班次、派车时间需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进行调整。5、服务要求:(1)采购人有权最终决定所有班车的行车路线、接送站点及发车时间,如果采购人需要调整所需的班车服务,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2)供应商需保证班车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接送地点的始发站。如果由于校车故障或校车司机人为原因,班车不能按时出发或不能按规定时刻表运行时,采购人乘车师生在超过规定发车时间十分钟后,有权选择出租车去往沿途站点,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为采购人师生报销打车票。(3)为提升学校服务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供应商需配合学校车辆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配合学校后续乘车预约、刷卡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4)服务期限: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5)本项目采用采用包干制,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完成该项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必须配置的车辆的折旧、车辆保养、修理、过境费、人员薪资、油费、保险、劳保、税金、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项应有费用。(供应商响应时需扩展描述,不得照抄响应,供应商需要在服务报价模块填报详细服务报价明细) |
服务团队 | 是 | 1、车辆及驾驶人员在服务工作日内由供应商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供应商应为每部车辆配备一名驾龄5年以上的司机,司机必须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2、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更换司机每月不得超过3次,若采购人收到对司机的合理投诉,则应即时更换并将更换后司机的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3、驾驶人员为所驾驶车辆的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该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执行“一程一检”制度,每车接送人员结束后,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遗留物品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4、确保所有的驾驶人员用真实、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违章及责任事故的发生,在执行校车任务时禁止使用手机,保持精神集中。5、驾驶人员着装整洁、职业,服务态度文明友好,6、驾驶人员负责检查及督促师生上车刷卡,确保师生均刷卡乘车并且一人一座,禁止乘车人站立。(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驾驶人员的驾驶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且复印件须与成交后提供的驾驶证原件一致。)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是 | 1、供应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的所有校车及内饰均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保证符合车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公里数10万公里以内且车型为45座以上。2、车辆证照及相关强制险、商业险必须齐全,服务期内车辆年检均应合格,车辆保险手续齐全(具有足额的座位险、第三者险),相关证照复印件须交采购人备案,采购人有权拒绝不符合车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证照不齐全或车辆保险手续不齐全的车辆。3、供应商所提供的车辆应是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客运车辆,不得提供个人车辆用于采购人校车运行。4、班车均具备空调设施且功能运行正常、定期保养,车辆外观整洁,车内环境清洁,机械性能安全可靠,对车辆做好日常“例保”以及出车前的检查工作,如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得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供应商应定期向采购人提供安全自查书面结果。5、若供应商所提供的校车在需要修理、保养、年检时,供应商应调拨车况及型号相同的临时校车,替代原来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不再向采购人另收费用。供应商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采购人,提供的临时替换车辆须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使用。6、供应商需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委等相关校车管理文件要求,做好校车服务管理,制定专项制度保障,加强安全管理,实施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等。(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质量服务承诺书以及相关的服务流程图或供应商质量控制制度文件。) |
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是 | 供应商需要提前一天按每个时间点师生实际预约人数安排车辆,并保证班车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接送地点的始发站。供应商在响应时需要提供服务期限内详细的进度计划表。 |
安全保证措施 | 是 | 供应商响应时应提供《安全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服务期间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2.所提供的车辆、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
应急方案 | 是 | 制定服务期间应急预案,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故障或发生意外事故,驾驶人员临时无法上岗等)能够及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应急方案。 |
自罚承诺 | 是 | 1、如果在校车乘客乘坐或上、下供应商的校车时出现任何事故导致发生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供应商必须承担所有直接或间接采购人师生的损害赔偿或向第三者索赔的责任。供应商应就上述损害或索赔责任购买中国的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相应保险,并且如该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足以补偿损失时,供应商应承担支付余额的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为了促进更好的服务与沟通,每季度采购人师生对供应商的有效投诉次数不能超过3次,如果超过3次采购人将书面警告供应商。并且对于每次投诉,应在接到投诉后三日内尽快圆满解决。如果投诉超过1个月还不能解决或者累计两个季度投诉超过6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当月班车服务费总额的30%的违约金。3、对供应商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需求响应时间,落实速度,服务质量,服务承诺等,依照学校学年工作安排车辆。如其服务质量考核未达约定要求,将对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处以当月班车服务费总额的5%-10%违约罚款。4、如未能完成学校在约定日期中的用车需求,采购人有权寻求另外途径解决用车需求,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同时将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依此终止合同。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包含以上条款的自罚承诺书。 |
增值服务 | 是 | 供应商响应时提交除服务内容外还可以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清单。 |
要求名称 | 是否需要附件证明 | 要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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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证明 | 是 | 信用信息报告日期最早应为本项目迅采公告发布之日(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是 | 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要求名称 | 是否需要附件证明 | 要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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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综合实力 | 是 | 供应商需提供公司简介、往期获得过的相关荣誉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证书、近5年内(自2020年1月起)相关服务案例的照片或报道等。 |
同类业绩 | 是 | 供应商需提供自2022年1月起至今的同类的服务合同,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服务名称及主要内容、签订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同类业绩合同供应商需分列填报上传,合并文件填报或集中填报在同一格子内的算1份业绩。 |
付款方式 | 是 | 供应商采用包干制完成一个月后的服务工作后,采购方根据对供应商上月度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采购方在10个工作 日内支付该月服务费。其中12月付款时间为12月未考核合格后付款。 |
服务期限 | 是 | 从2025年10月到2025年12月 |
1、质量标准和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验收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采购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递交验收通知书,采购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
如果属于成交供应商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如果属于采购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采购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采购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成交供应商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采购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3、保密
如果采购方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补救措施和索赔
采购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采购方提出索赔,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3)如果在采购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成交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成交供应商接受。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在采购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损失的,采购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
5、履约延误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采购方有权没收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6、误期赔偿
除合同不可抗力部分的规定外,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汇款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人民币):中信银行上海昌平路支行
账号(人民币):8110201012601401465
户名: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本项目成交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直接向代理机构支付。
2)成交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为基础,再以63.71折计取(不低于2500.00元人民币)。
上海大学
2025-09-16